南投客運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壹、購票車票

一、    旅客以票證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付。

二、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次時間座位號碼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三、    客票之有效期間,非對號車以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即購票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車以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四、    持用半票或免費乘車者,購票及乘車時,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者,應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五、    優待使用對象:

(一)  半票規定:

1.    年滿65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年長者。

1-1.依老人福利法暨其他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適用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原則。

1-2.外國人符合內政部100年6月1日實施之「馬偕計畫」者(在我國居住20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且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永久居留證,並年滿65歲以上者),得享有購票半價優惠。

2.    持有殘障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監護人或陪伴者一人。

3.    兒童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150公分,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

(二)  免費規定:兒童身高未滿115公分,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乘車;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票之成年人攜帶,對號車最多以一人為限,非對號車最多以二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座位,逾限兒童應購買半票乘車。

六、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已載明於客票上,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之;如變更使用辦法或發售方式等,將於本公司相關場站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不另行通知。

貳、補票、取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    旅客應按票面所載區間乘車,不得分程使用,經使用之客票不得申請退票;若乘車越過所載區間,應按越過區間票價重新補票,未事先聲明補票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三、    旅客辦理退票時:

(一)  非對號車票退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退票免扣手續費。

(二)  對號車票退票:應在該班次開車30分鐘以前,連同購票證明一併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全票、半票、來回票(去回程各一張),每張退票將扣十元手續費,逾時票券不受理退票;購票證明遺失亦不得申請退票。

(三)  車票一經使用、截角或污損、撕毀,即不得辦理退票。

四、    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旅客應向車站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車站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五、    已劃位之車票,如須延期,應於開車前向車站辦理展期,並以兩次為限;逾限不予預先劃位,如須劃位應於當日乘車時到現場辦理劃位。

六、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街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    身患傳染病者。

二、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四、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肆、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規定

一、    依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規定,攜帶寵物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得佔位亦不另收費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公司人員勸阻無效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未使用之客票,得全數退還票價:

(一)  患重疾、劣疾者。

(二)  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  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  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  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三、    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四、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以免妨害公共衛生;行車途中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駕駛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五、    為維護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肢體輔助犬、導聾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且不予收費;因上述輔助犬體型較大,須待在前門上車處。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伍、旅客乘車規定

一、    下車時,請提早拉()下車鈴,或告知駕駛員。

二、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博愛座)

三、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四、    行車途中,旅客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駕駛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一)  乘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

(二)  車廂內全面禁止吸煙、脫鞋、翹腳等影響乘車品質之行為。

(三)  車內交談,請輕聲細語,避免打擾其他乘客安寧。

旅客乘車規定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陸、班車行車規定

一、    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五)  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柒、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規定

一、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本公司不負保管之責。

二、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行李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    本公司所設行李廂,僅供旅客交運行李使用,不另計費,亦不負任何保管之責任;請自行評估及包裝,以避免造成其他物品損傷(包括旅客行李或公車設備),若有發生碰撞,本公司恕不負責。

**攜帶自行車規定:(一)摺疊式腳踏車需折疊後;一般自行車必須要能拆解(前後輪拆掉)並以專用車袋裝好(二)為避免影響其他旅客,請放置行李廂房

捌、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玖、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 (誤點) 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 (誤點) 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壹拾、損害賠償

旅客毀損本公司車輛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拾壹、意見反應與申訴管道

一、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二、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拾貳、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行李遺失協尋作業

一、 本公司各所屬駕駛員於班車內及調度站內拾獲之遺留物,應交由站管人員驗收處理 。乘客拾獲之遺留物報繳處理者,亦同。

二、 本公司各所屬站管人員於領受遺留物時,應立即開具【遺失物招領單】,並且保留乘客遺留物,待乘客詢問或依據遺留物內文件主動與失主聯絡,協助其辦 理招領手續。

三、 遺留物如為公文文件時,應通知遺失單位來領取,本公司任何人不得任意翻閱文件內容。

四、 遺留物如為軍公物品時,必要時得通知憲警單位處理。

五、 遺留物如為可疑之危險物品、易燃物或管制藥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六、 遺留物如為現金、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應存放於安全處所。

七、 乘客遺留物如為易腐敗物品無法保存者,由調度站保留24小時後,如無人領取時,應由調度站自行處理或銷毀。

八、 可保存之物品經一週仍無人領取時,應將遺留物交總公司保管。